法院认为,被告人吕洪哲、宋荣明为寻求精神刺激,采用暴力、胁迫等方法,以大欺小,以强凌弱,多次强拿硬要学生钱财,破坏社会秩序,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且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,均可以从轻处罚。
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
二被告人及其
《律师本色》第1076、1077章回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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